一、概 论
1.问:依据外资法律规范的规定,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有哪些?
答:包括四种形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问: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3.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特点是: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属股权式合营企业,体现除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四共原则”。
(三)、是税后分配原则。
(四)、是董事会原则。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是自然人吗?
答:设立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
5. 问:哪种情形,国内自然人可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答:外商并购境内公司,原境内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6.问: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企业。
7.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特点是:
(一)、它不一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属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企业的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是税前回收投资原则。
(四)、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8.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定是公司吗?
答:中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
9.问:自然人可否成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
答: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
10.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吗?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11.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权利机构通常采取什么形式?
答:只能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12.问: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权利机构通常采取什么形式 ?
答:董事会。
13.问:什么是外资公司?
答: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举办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4.问:外资公司的形式有几种?
答: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15.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商合资公司是指哪种公司?
答:是指由两个以上境外投资人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即多个投资主体。
16.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商独资公司是指哪种公司?
答:是指由一个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该投资者可为外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即单个投资主体。
17.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是什么形式?
答: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18.问:什么是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答: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19.问:以发起式核准募集式设立的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是否全部应是外国股东?
答:不是,其发起人至少有一个是外国股东。
20.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什么?
答: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分公司、分厂、经销部、门市部等,不具有法人资格。
21.问: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机构?
答:是指不从事经营活动,为隶属企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联络活动的机构。目前已不作登记。
22.问: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哪些类?
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 中外合资企业
23. 问:在中外合营企业中,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章程。
24.问:中外合营企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估价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哪些?
答:货币和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25.问:在成都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能否在名称中间使用“成都”字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中外合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名称中间使用“成都”字样。
26.问:合营企业中,哪些主体可为中方投资者?
答: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7.问:中外合营企业哪些文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答:合营企业协议、合营企业的章程、合营企业修改的合同
28.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营企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有何特殊规定?
答:依据该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9.问:中外合营企业董事长如何产生?
答:由股东委派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30.问:《中外合资企业法》对合资企业的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1.问:中外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按照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守约方),合营另一方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行使以下哪些权力?
答: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后,违约方仍不在限期内缴付出资或缴清出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守法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32.问: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与外国投资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经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后,视为国内企业。
33.问:合营企业的章程与合同何时生效?
答:合营企业的章程与合同经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34.问:中外合营各方能否在合营合同中约定不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答:不可以。依据《合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风险。
35. 问:在什么情况下,境内自然人可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答:外商并购境内公司,原境内公司中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6.问:外商合营公司的中方撤回资金,将股权转让给了原合资的中方。合营公司的名称包含了撤资方的字号,撤资方可否要求合营公司取消其名称中的字号?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行业不同,那么中方企业无权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和行业与中方企业相同,那么中方企业可以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
37.问: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是否属于内资企业?
答:该类企业应视为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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